小吃店起名“老麻抄手”招来商标官司 赔偿3500元
2016-05-26 理达知识产权
2006年,王华(化名)在广安主城区开了一家小吃店,经营抄手,并取名为“老麻抄手”,醒目地将其作为店面招牌悬挂在其经营的小吃店外,招牌的右下角有小号字体的“广安某分店”字样,因其风味独特,获得消费者认可。
岂料,2013年王华卷入一场侵权纠纷。在重庆经营餐饮店的蒋女士发现王华未经其授权,在经营过程中擅自为小吃店取名为“老麻抄手”,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遂将其告上法庭。
经查,2011年蒋女士经“老麻”文字商标注册人关女士授权获得在重庆市和四川省范围内对“老麻”文字商标的独占实施许可,并有权就侵犯“老麻”商标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商标法》相关法规,王华未经“老麻”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原告在四川省范围内“老麻”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酌情赔偿原告损失3500元,并立即停止使用带有“老麻”二字的店面招牌。
法官说法: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成代军介绍说,本案是比较典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中不规范使用店招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案件。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使用“老麻抄手”做店面招牌是否构成对“老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需要指出的是,“老麻”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43类即饭店、餐馆等。
在本案中,王华将含有注册商标“老麻”二字的“老麻抄手”在店招上突出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在未经“老麻”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种服务(抄手)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故侵犯了原告在四川省范围内“老麻”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这也给经营者提了个醒,不要随意取店名,取名之前最好找工商部门核实商标注册情况,规范、合法使用店面招牌,避免让公众对产品或服务造成误解,卷入侵权纠纷。
来源:四川新闻网综合 刘婧 编辑:邱令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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