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状告儿子儿媳:还我136万购房款!可判决书中的一段话戳中泪点
2017-03-18 新财迷
⊙来源:钱江晚报
儿女成年后买房仍然需要父母资助,是如今房价高企情况下无奈,但也是司空见惯的情况,但是父母的出资到底算是借的还是送的呢?
近日,浙江绍兴诸暨的一位老人将自己的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当年自己给小夫妻买房时垫付的购房款136万余元。
媳妇儿认为钱算是赠与,婆婆认为钱算是借款,最后绍兴中院判决,房款应视为借款。而真正让人若有所思的还是法院的判决书。
老太太将儿子儿媳告了
一审:小夫妻归还购房款136万
将儿子儿媳告上法院的诸暨赵老太太表示,儿子儿媳是2013年11月份登记结婚后,打算在杭州滨江买下一套公寓,但小夫妻俩的积蓄不够,于是赵老太太代为支付了首付、装修等款项共计161万余元。
赵老太太认为这是暂时借给儿子儿媳度过难关的,但是在儿子儿媳看来,该部分出资被用于购买婚房和装修,结合“男方首付,共同还贷”的风俗,“理所当然”就是作为母亲的原告对两夫妻的赠与行为,不应认定为借款。
双方争执不下,去年3月,赵老太太将小夫妻告上了诸暨法院,并出示了当时的借条,但其中一部分款项只有借条,无法提供借款交付凭证,难以认定所涉借款已经交付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
同年5月,除去部分款项无法提供交付凭证外,诸暨法院判令小夫妻俩应当归还赵老太太购房款136万余元。
儿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二审:父母出资不能理所当然认定为赠与!
赵老太太的儿媳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她认为赵老太太讨要房款是因为小夫妻俩正在闹离婚,老太太是要通过这种方式串通儿子损害她的利益。
于是去年6月,又向绍兴中院提起上诉,并出具了一份录音资料以证明婆婆出的房款是赠与的。
绍兴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款项性质,到底是赠与款还是借贷款。
法院认为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
而儿媳出具的录音资料,也没有赵老太将出资款赠与给儿子儿媳的明确意思表示,所以儿媳以此为凭所述的赠与观点不能成立,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蒋老太赠与意思表示存在的情况下,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
近日,绍兴市中院做出二审判决,纠正了一审判决认定的汇款金额,判令小夫妻俩应当向赵老太太归还房款136万余元!
判决书中一段话戳中泪点
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无条件付出法律不支持!
儿女成年成家之后,父母的付出和关心却往往还是被视为理所当然,对此绍兴中院的法官在判决书中却提出了:
“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这份法理清晰,但人情温暖的判决书值得为人子女者一看,判决书中写道:
敬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养育之负担。
儿女一甫成年,当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儿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
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儿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经济情况有限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儿女万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乃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因此,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
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偿还,乃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渋。
注:
东北老乡注意了:把一个孩子从小培养到大,花费了大量的心、血,结果每年有200万的人力资源净输出,他们到南方生活工作买房结婚生子,北方的父母义无反顾的拼力支持(这里省略若干),包括将隔辈人带回北方抚养,都需要费心、耗血。甚至父母任劳任怨兵分两路全力支持。若按每个人需要10万(不一定),就有10万*200万=2000亿的规模,相当于孩子到邻居家干活,自己带饭伙。典型的投资移民现象。咱不说啥了。谁让东北人都是活雷锋呢。但是,这些也不能那么理所应当。 “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小海燕啊,长点心眼吧,老人不图波澜壮阔,小河流水总可以吧。
2020-11-28
2020-11-28
2020-11-28
2020-11-25
优惠促销
商城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