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万赔偿!全国首例媒体商标侵权案一审有果!
中华商标协会 2020年8月5日
凤凰卫视和凤凰网,分别是华语媒体中极具影响力的电视媒体和知名互联网资讯门户,两者均属凤凰集团旗下,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在一般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然而,打着凤凰集团旗下媒体旗号的假凤凰媒体——“凤凰通讯社”,却大肆招兵买马,在商标和商号中均使用“凤凰”字样,且使用近似凤凰图形logo。
对此“李鬼”媒体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侵权行为,凤凰卫视和凤凰网共同委托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海淀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凤凰通讯社”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赔偿500万元。
案情简介
原告凤凰卫视公司自1996年成立并一直使用的企业名称,其中核心字号“凤凰”经长期使用在传媒领域产生了很强的显著性,并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凤凰”字号在传媒行业已经与原告之间建立起稳定、唯一对应关系。
被告凤凰佳艺公司成立于2016年,作为传媒行业的同业经营者,在明知凤凰卫视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企业字号“凤凰”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合理避让原告的“凤凰”字号。
凤凰佳艺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举办的会议、公司招牌、人员名片等处使用“凤凰”等标识,从事新闻通讯、新闻报道、新闻记者服务、节目制作等服务,导致相关公众对相关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两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使用权。
而且仍使用包含“凤凰”的“凤凰佳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在网站上使用案外人在香港登记的“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以及实际并不存在的“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其目的就是要攀附原告商誉,以“搭便车”的方式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标识“凤凰”与原告注册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凤凰”的字形、读音及含义完全相同,已经构成高度近似商标;从图形的构图要素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进行比对,被控侵权标识(下图右一)与原告使用的注册商标(下图左一)构成近似商标。
被控侵权标识在整体结构上,基本是原告商标旋转九十度后的镜像呈现凤凰佳艺公司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系在类似服务上使用近似标识的行为。
从相关公众的认知角度来看,由于涉案商标经两原告的大量使用已经与其形成了稳定对应关系,被告的经营外观以及对被控侵权标识在媒体服务上的使用方式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且凤凰佳艺公司在对外宣传中也积极将“凤凰通讯社”与“凤凰卫视”“凤凰网”相联系,系主动追求相关公众将两者混淆误认的结果,该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一审判决凤凰佳艺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两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使用权的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
对此恶意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罚,彰显了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维护市场秩序公平公正健康发展的决心。(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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