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泰国商标显著性审查标准
原创 宋洋 中华商标杂志 2020年8月15日
商标显著性审查为商标绝对理由审查的重点内容之一,相对理由指商标是否侵犯其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申请商标、在先注册商标及在先版权等),而绝对理由主要指商标自身是否具有可注册性,现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在相关法规中均有直接规定商标显著性的条款,但各国所谓显著性审查涵盖的范围及审查标准并不相同。
泰国作为与中国经济贸易往来频繁的东南亚重要国家,因其近年来新加入马德里协定,为中国企业通过马德里国际申请进行泰国商标布局提供了较大便利,在马德里指定泰国商标申请量大幅增加的同时,泰国较为严格的商标显著性审查标准也给中国企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本文对泰国商标显著性审查标准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给拟在泰国布局商标的中国企业带来一定启发,以提高中国企业商标在泰申请注册的成功几率。
1. 基于含义联想而认定商标缺乏显著性
泰国审查员对商标显著性的审查十分严格,在审查商标时会单独查询每个字词的含义(无论中英文),并将该含义与指定商品或服务进行任何可能性的联想,尤其是带有积极含义的字词,大多会认为对指定商品具有直接描述性,对于纯文字商标,会基于商标缺乏显著性而下发驳回;而对于文字+图形的组合商标,则常下发要求放弃全部文字部分专用权的审查意见,而放弃全部文字部分的专用权,等于允许他人在相关商品上使用完全相同的文字,对企业商标保护非常不利。
具体而言可分为以下几种:
(1)文字具有积极含义且其含义可能与指定商品有关联:
如英文文字组合“GREAT VIEW”使用在图画相关商品上,会被审查员理解为““very good picture”(非常棒的图片)”而认为具有缺乏显著性(后文简称缺显);“Find”使用在09类软件等产品上,会被审查员理解为软件具有搜索功能而认定缺显。
中文文字“素加”使用在29、30类食品上会被审查员理解为“to add vegetables and fruits”(添加蔬菜和水果)而认定缺显,“韩粉世家”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上会被理解为“the Han family with expertise on powder”(专注于粉的韩氏家族)而认定缺显。
(2)文字部分为代称或指代某一类人群
如文字组合“HEY LADS”(HEY作为语气助词不具有显著性,LADS有“小伙子们”的含义)和“男生女生”,使用在第25类服装上,以及“VIPKID”(VIP意味“非常重要的人”,KID有“孩童”的含义)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相关服务上,会被审查员认为其指定商品/服务是专门提供给上述人群,具有直接描述性而认定缺显。
(3)文字部分与某单词近似,而可能直接被理解为该单词的含义
该情形通常发生在英文商标申请中,如英文文字“Webacco”,审查员认定“We”作为代称不具有显著性,而“Bacco”指代“tobacco”(烟草),使用在第34类香烟等相关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但bacco在字典及百科中并非为“tobacco”的缩写。而英文文字“mblue”,审查员认定字母“m”不具有显著性,而“blue”指代蓝色,商标整体具有描述其提供的商品为蓝色的含义,故认定缺显。
对于上述缺显的认定方式,可考虑在申请商标时避免使用简单且具有固定含义的文字/单词,如难以避免,可尝试增加企业商号等无固定含义的文字/单词,并通过放弃可能被认定缺显部分的文字专用权来获得商标整体的注册保护。
2. 简单的不具特殊设计的字母或数字组合不具有显著性
根据泰国商标法第7条第2款第(2)、(4)项,由字母组成的或者由缩写构成的不能发音的单词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显著性,除非经过特殊设计或风格化设计。
如标准字体微斜体下的“HLA”字母组合,“EOL”其中“E”带重音标志的字母组合,以及类似于“361°”、“1983”的简单数字组合,即使并非完全无设计的简单字母/数字,在其风格化设计不够突出的情况下,仍被认定商标缺乏显著性。此类情况可以通过事先对申请商标进行一定风格化设计,如给文字增加阴影部分、修改字体及颜色等方式合理规避。
3. 商标中包含地名或指代地点的词汇
在大多数国家以地名作为商标申请均会遭遇驳回,如“黄山”会被认为商标指定商品是来源于黄山,泰国审查员会对中文商标进行网络检索,如在检索中发现商标与某一地点相关联,即会认定商标指代特定地点而缺显。如“老码头”,审查员经检索认定其为四川某地,则认为商标具有申请的服务为在该地点提供的含义,从而认定其缺显。故在商标申请时,需尽量避免以单独的地名或指代地点的词汇递交申请。
4. 以字体/篇幅的大小判断商标显著识别部分
对于多个单词/文字组成的具有设计风格的组合式商标,泰国的部分审查员会十分机械地以文字的大小判断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如具有图形设计的“KIDS”位于商标主体部分字体较大显示,而如“EHINCOO”之类商号在下方采用较小字体显示的,审查员会仅基于“KIDS”部分缺乏显著性而认定商标整体缺显,盖因其认为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仅为“KIDS”而不包含“EHINCOO”部分。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在商标申请之时,对显著识别部分的文字大小及分布也需施以一定注意。
除上述可能发生的情况外,鉴于泰国审查员在商标审查中具有较高自由裁量权利,实践中也不排除审查员因其他理由而认定商标缺显。而泰国商标复审委员会在多数案件中均倾向于维持审查员的观点,故商标申请如在泰国遇到缺显驳回,通常较难以驳回复审的克服。除非商标在泰国已经长期使用(3-4年)并积累了大量的使用证据。
为克服缺显驳回,在向泰国商标复审委员会正式提交复审前,申请人可尝试先行与原审查员通过口头沟通的方式进行争辩,尝试放弃部分弱显著性文字的专用权或删除可能使商标具有描述性的部分商品,以保全商标整体的显著性认定及在其他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根据笔者的代理经验,此方案在个别案件中有成功获权的可能,且相较于向泰国商标复审委员会正式提交复审,节省时间和费用成本,在个案中不妨一试。
鉴于上述克服缺显驳回的方法实际上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及较大风险,在申请前建议中国企业尽可能地咨询经验丰富律师,尝试对商标显著性进行自查并合理修改标样,以尽量规避被缺显驳回的风险,提高申请注册成功把握。
作者单位: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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