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普通法院认为不能片面审查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证据
中华商标杂志 2020年8月21日
2020年6月10日,欧盟普通法院在T-105/19号案件中,撤销了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的裁定,认为LV公司涉案的米色及蓝色棋盘格连续图案商标(见下图一)不应无效。
图一
2008年,LV获得涉案商标的国际注册,使用在第18类的箱包等商品。该商标指定欧盟保护,且随后得到批准。2015年,该商标被他人提起无效,理由之一是缺乏显著性,只是一个普通的棋盘图案。2016年,撤销处以缺乏显著性为由无效了涉案商标。上诉委员会随后维持了撤销处的认定。LV公司上诉,认为上诉委员会对于天生显著性和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审查都存在问题。
普通法院判决认为,涉案商标确实没有天生显著性;但上诉委员会没有全面审查LV公司提供的使用证据,其裁定应予撤销。上诉委员会把欧盟国家分成三组来审查使用获得显著性,但在没有说明理由的情况下,只对68份证据中的8份进行了审查,这8份证据涉及的是第三组国家,对涉及另外两组的证据基本上没有审查。即使这8份证据审查也不充分,比如,因为这些国家没有实体店就否认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或社交媒体去了解和熟悉该涉案标记,在审查网络证据时也未能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就认定证据不能证明这部分地区涉案商标使用获得显著性。
本栏目供稿: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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