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 我的肖像我做主
张欣 中华商标杂志 2020年10月15日
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用专章规定了涉及肖像权的内容,突出肖像权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严格界定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没有将“营利性”作为构成肖像权侵权的要件,而是突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对于肖像权与自然人的对应关系亦不再坚持以往“以面部特征识别”的认定标准,而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为标准。这些重要改变更为科学合理的保护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得每个人真正能够控制并行使自己的肖像权,更加契合肖像权作为一项重要人格权的属性,彰显更强的人身依附性。
《民法典》中的详细规定,可以增强社会公众对肖像权的理解,强化创作者的权利意识,减少侵权事实的发生,真正实现“我的肖像我做主”
在我国,民法典颁布前涉及肖像权的专门法律条款主要有以下内容: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聚焦如今的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用专章规定了以下涉及肖像权的内容,突出肖像权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严格界定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在以往的规定中,对于肖像权侵权主要依据两个要素: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这就导致在诉讼中被诉侵权人经常以无营利目的进行抗辩。容易使得诸如“街拍”、“偷拍”等被拍摄者单方面不知情被拍摄而产生被侵犯肖像权的危险。在颁布民法典中,没有将“营利性”作为构成肖像权侵权的要件,而是突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这一重要改变更为科学合理的保护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扩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使得每个人真正能够控制并行使自己的肖像权,更加契合肖像权作为一项重要人格权的属性,具有更强的人身依附性。尤其是规制了诸如“街拍”摄影师,纪实摄影师将包含特定自然人肖像的摄影作品予以公开或者售卖的情形。另外,对于肖像权与自然人的对应关系亦不再坚持以往“以面部特征识别”的认定标准,而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为标准,换言之,只要从整体形象或者外观能够指向唯一的自然人就可以认定是这一自然人的肖像。以此来应对目前互联网中恶意丑化,污损他人肖像的侵权情形及 “AI”换脸技术等互联网信息技术对肖像权保护的挑战。
结合互联网法院实际,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这一类型的案件中,肖像权侵权占比较大,尤其是涉及影视明星案件量最多。在侵权的情形中,多是使用了影视明星参演的影视剧,包括剧照、片段截图等或者使用影视明星在新闻报道、社交账号中公开的个人照片视频。就侵权人而言,其往往认为使用他人已经公开的肖像照片或影视剧剧照等就不会构成侵权。但结合民法典的规定,无论承载肖像的载体是什么,只要能够识别出系特定人物,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公开使用他人肖像的,又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的就会构成侵权。
另外,还有一批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中其实也跟肖像权有关联。比如某一“街拍”摄影师将自己拍摄的大量“街拍”作品公开发表于自己的互联网社交账号中,他人未经许可进行了使用,摄影师以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街拍”作品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毋庸置疑,但是摄影师将类似作品在网络上公开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作品中人物的肖像权也是今后应该关注的重点。再如某些纪实摄影师主要从事人物摄影,将拍摄的摄影作品单独或者作为文章配图公开发表于网络后被他人擅自转载使用,这类摄影师的公开发表及维权行为也会涉及到上述问题。因此,民法典生效后,摄影师在公开使用这类摄影作品时应该关注是否获得了照片中人物允许他人公开或使用自身肖像的事实,避免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相信有了民法典中这些详细的规定后能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对肖像权的理解,严格界定合理使用肖像的情形,对包含肖像的各类作品保护的同时也要强化创作者的权利意识,减少侵权事实的发生。
来源:北京法官
2020-11-28
2020-11-28
2020-11-28
2020-11-25
优惠促销
商城动态